劳动者与用人双方都没有服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该向哪个

安徽 - 合肥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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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的,向同一人民的,人民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即在双方都的情况下,双方都同时具备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并案审理;其中一方撤诉的,则撤诉方为被告,另一方为原告,继续审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2021-06-02 13:3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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