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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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8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期间而被人民裁定驳回的,原仲裁裁决自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驳回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面这个解释,如果你向,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你可以另行就该争议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我国虽然是一裁二审制度,但是仲裁裁决和判决并没有效力高低之分,只是在程序设置上这么规定而已,法律上也不存在以难度划分处理机构的说法。

2021-05-15 22:3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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