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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法务团
地区:辽宁 - 辽阳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债权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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