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十月份十号,到时间后,乙一直是没有交付货物,甲打电话去询问才得知,生产的数量还不够,于是就要拖延交付,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能否计算利息分为几种情形

四川 - 成都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在线法律顾问

地区:四川 - 成都

违约金能否计算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未履行债权的本金。(2)执行依据确定债务利息计算至某一具体日期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3)执行依据确定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本案中B公司应付A公司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既然滞纳金不存在逾期履行情况,那么也就没有逾期利息,不应当再执行B公司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债务利息。

2021-04-15 17:03:43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成都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