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山东 - 临沂 经济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智慧法律管家

地区:山东 - 临沂

(1)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界限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对销售假药在量刑上面会有不同,如果没有达到销售金额以及没有对人员身体造成伤害,就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那销售假药的金额达到一定金额并且对人的身体造成的严重的危害,那就已经达到销售假药罪了,具体的也需要根据国家专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来判断。


2021-04-12 17:49:22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临沂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