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呢?转正了之后本来要求交纳社保,但是到现在一直拖欠社保没有缴纳,发现单位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给予补偿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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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6、47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缴纳保险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正式员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将承担不缴纳保险的不利后果。

2021-04-08 20: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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