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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诉讼咨询
地区:山西 - 运城
根据《民通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所以,装修物可以拆除的就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归房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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