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双方在同一工程分为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的协议是否是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承包了工程之后用于施工现在双方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了,那么不知道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的协议是否是属于内容变更了呢?

浙江 - 丽水 工伤纠纷
1位律师回复

卓越辩护团队

地区:浙江 - 丽水

您好,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2021-03-27 14:56:28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丽水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北京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