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吗?自己的还在在工厂耍的,现在是在施工,没有标志,导致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的吗?

浙江 - 台州 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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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台州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由此可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是工厂的义务。本案中工厂化粪池井盖不严且没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小孩人身损害的,构成侵权。孩子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有权要求工厂赔偿

2021-03-27 11:5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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