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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优选法务
地区:西藏 - 日喀则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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