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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辩护法务
地区:湖南 - 长沙
拐骗儿童后强迫其从事危险劳动的,应该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加重情形定罪量刑。因为犯罪嫌疑人拐骗儿童的目的不是为了收养,则其不构成拐骗儿童罪,但其强迫被拐骗来的儿童从事危险劳动,属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故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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