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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维权顾问
地区:山西 - 运城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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