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名监事他和董事长之间是朋友,他们是合伙人创办了这家公司,可是对方没有尽职尽责,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公司现在有重大危机,他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河北 - 邯郸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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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谈判法务

地区:河北 - 邯郸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021-02-23 17:3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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