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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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时候我跟我朋友我们两个人已经说好了,把家里面房子卖给我,结果现在他现在又不愿意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是不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西藏 - 那曲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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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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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合同变更后的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免责情况,不然依旧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会因为合同变更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之前违约了的,合同变更后其仍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1-02-09 00:0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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