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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诉讼,原告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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