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已经是在公司工作有好多年的时间了,现在说是怀孕了,要休产假,公司不同意,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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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休产假期间仍算出勤有工资,若公司不予发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二)情形,应当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的情况下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2021-02-06 13: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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