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孩子在县城一所私立小学读书,放学时由于教学楼梯太滑,摔伤胳膊造成粉碎性骨折,现在遭受人身伤害,校方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山西 - 晋中 小学教育
1位律师回复

佛山谈判法务

地区:山西 - 晋中

最高法《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1-01-18 12:06:39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晋中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徐州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我要提问

提交

想获取更多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