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环境违法案件中,情节轻微,罚款数额较少的,比如对个人的罚款在50元以下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就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虽然是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涉及到行政罚款的,也必须要出具书面的处罚书。
2021-01-11 18:15:40 回复想获取更多环境保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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