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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厦门
环境行政处罚超3月作出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从立案到结案超过三个月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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