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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超3月作出可以申请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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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3377人看过
导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从立案到结案超过三个月的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即使没有超过三个月,因其他原因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处罚超3月作出可以申请复议吗

一、环境行政处罚超3月作出可以申请复议吗?

环境行政处罚超3月作出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结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 【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条 【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必须要在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不过,这三个月并不包括听证时间、监监测、鉴定时间,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执法单位都很清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会超期作出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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