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

安徽 - 蚌埠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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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蚌埠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事纠纷在发生之后,权益受到侵犯的一方,可以选择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书写诉状之后,向被告所在地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于那些超过时效的,需要在起诉的同时,说明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理由,否则可能就会失去胜诉权了。

2020-12-24 20:4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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