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特征是:
(1)犯罪直接客体,是军队的后勤物质保障,犯罪对象是军队所有、保管、使用的武器装备。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在窃取武器装备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至于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如贪图私利、打猎、玩耍、私藏、送人、拉关系,或为了报复领导、嫁祸于人,或为进行其他犯罪作准备。
(4)犯罪主体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
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武器装备是属于故意的犯罪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国家对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这种行为只要一旦实施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法院在进行处罚时就会按所盗窃的金额大小来进行判决,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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