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一家工厂签了买卖合同,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每个月给我供货,可是对方现在违约迟迟不供货,给我造成损失,我想去告诉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是依据什么呢?

江苏 - 南京 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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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南京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民法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020-12-18 06: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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