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一套房子,我把它给租了出去,到了租金日期,对方还不交钱,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广西 - 南宁 房屋租赁
1位律师回复

法律方案指导团

地区:广西 - 南宁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020-12-08 19:47:24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南宁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徐州土地房产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土地房产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