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认定是怎样的

河北 - 唐山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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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括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会活动中有佩带、夹带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在非法集会时,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携带上述危险物品参加集会的,原则上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认定为非法集会罪。

(三)携带枪支、弹药参加集会的,如果所携带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在当代的社会参加集会,如果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法律当中也是允许的,但是非法携带爆炸物将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必须要进行处罚,按照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定罪。

2020-12-08 06:2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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