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主体是如何认定的?斡旋受贿罪的金额如何认定

广西 - 柳州 贪污受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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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咨询

地区:广西 - 柳州

您好!斡旋罪的犯罪主体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斡旋罪的主体,包括四类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数额方面以实际的数额来认定。

2020-12-05 16:4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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