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什么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才能立案

四川 - 泸州 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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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法务团

地区:四川 - 泸州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0-12-05 07:3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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