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的受偿能否约定顺序

新疆 - 和田 抵押担保
1位律师回复

本溪法务团

地区:新疆 - 和田

抵押权和质权的受偿,无法约定顺序,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另外,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根据以上分析,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020-12-02 01:10:39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和田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