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广西 - 桂林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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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谈判顾问

地区:广西 - 桂林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由此可见,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情况下也很好处理的,只要抵押权的整个操作流程是非常规范的,抵押的这件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先由抵押权人处理,后由质权人受偿,相反如果是先办理了质押的,自然质权人就有优先受偿权。

2020-12-01 15:2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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