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
(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专业解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相似之处,即均在缔约时无法预见,也均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不可抗力显然对合同能否履行的影响程度更重于情势变更,而情势变更法定的法律后果则更多样,既可以变更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等。
专业解答具体有二方面的风险,第一类可以称为主观上的风险,即名义买房人在签订合同后反悔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第二类风险可以称为客观上的风险,即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建议:实际出资人应当保证在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中注明特殊条款,且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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