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应当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如下规定确定赔偿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从法律规范上来看,并没有国有企业改制买断工龄这一说法,买断工龄实际是企业需要支付给下岗职员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具有的补偿金是由职员的工龄,以及在职期间的薪资所决定的。在也改制之前,若发现漏缴企业职员的社保的,需要补缴。
虽然说买断工龄在法律范畴是不严谨的,但是对于改制公司这种方式能满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双方利益,这种行为视为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2020-11-28 05:34: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