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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答疑法务
地区:天津 - 南开区
家庭内部的房屋不同于市场上交易的房屋,不能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来处理,在离婚分割房屋,考虑房屋的来源,在向出资方倾斜的同时,还应当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夫妻相互的付出、对家庭的照顾,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在实践中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在司法解释中也是有先例可借鉴的,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军人一次性费用的分割,就是考虑了婚龄长短的。另一方面,对于按揭商品房,很多按揭房是为结婚所购,在分割时不能仅仅考虑首付、登记问题,如果未购房的另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与首付相应的装潢款,还有陪嫁,如汽车、现金等,在分割按揭房时是应该放在一起全面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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