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
③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
⑤执行标的不明确。
⑥不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⑦申请执行的有关材料存在缺陷。
⑧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后或在执行中作出的两种法律后果不同的程序处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申请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而作出的,该裁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在具备了各种条件后还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予执行裁定主要是基于对非诉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有错误的情况而作出,该裁定一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执行内容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的准确界定,将有利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正确处理。
2020-11-06 09: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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