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河北 - 张家口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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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法务

地区:河北 - 张家口

1、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诉讼请求

2、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5、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

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限制,所以是不可以进行正常的商业买卖的,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农村集体内进行流转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土地使得情况其产权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2020-10-28 23:5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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