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了躲避欠朋友的五十万元,将自己的房子低价出售了,那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河北 - 邢台 房屋买卖
1位律师回复

合同无忧顾问

地区:河北 - 邢台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0-10-28 07:39:19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邢台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徐州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