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5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解释有哪些

山东 - 济南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芜湖答疑法务

地区:山东 - 济南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没收违法标的物,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未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发放手续向社会发放识别卡的;
(二)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设计,未经标准化审查及审查不合格而立项、实施的;
(三)租、借、转让、合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商品条码的;
(四)使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商品条码的;
(五)各种信息网络及采用的终端设备有特定标志的产品,其标志内容和标志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2020-10-11 07:34:37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济南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北京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