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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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涉外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在国外。
涉港、澳、涉台案件适用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

2020-10-10 18:5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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