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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株洲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安监、质监、旅游、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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