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安徽 - 滁州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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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法务团

地区:安徽 - 滁州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防台和人员转移预案确定被转移人员的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并向社会公告。
对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和安全鉴定,加强维护和管理。

2020-10-09 19:2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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