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审计局审计证据规范第十七条的解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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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审计局审计证据规范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取证方法等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审计证据经鉴定、整理后,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后。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将取得或编制的相关书面材料,附在审计工作底稿后。

2020-10-08 13:2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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