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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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现运营单位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超标排污的,应及时报告环保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在一年内有1次被查实故意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年内有2次以上超标排放的,由环保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2020-10-07 14:3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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