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是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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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试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审查。

2020-10-06 07: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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