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十三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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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非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于每月初编制用款计划,分别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备案。
用款计划应当附有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首次用款计划备案后,下次用款计划还应当附有上次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说明。

2020-09-30 16:3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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