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公司的职位合伙人因为意见不合准备把公司关闭了,还准备把我们这些员工遣散回家,我们现在失业了,公司注销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广西 - 桂林 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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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导顾问

地区:广西 - 桂林

公司注销的,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被注销的,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注销后,员工被公司安排到关联公司,对员工工龄进行连续计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连续计算工龄的,则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08-22 10:2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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