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一名当地男子,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感情升温,于是选择去民政局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结果现在孩子还小,丈夫却感情出轨,妹妹不能原谅他提出离婚,丈夫却声称离婚的话自己就不再与孩子有任何关系,也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这么做合法吗?

陕西 - 渭南 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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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0-08-12 08:1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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