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脸上不断长痘,与一家美容院签订合同治疗,合同中约定赠送价值3580元的眼部服务和改善肌肤的服务次数5次,还有面膜等产品的赠送5套,但完成了整个疗程后,赠送的部分美容院不予履行,以在疗程中已附加了一些叫不出名的东西,说已经送了,该怎么办?

山东 - 聊城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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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辩护法务

地区:山东 - 聊城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标的系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020-08-07 16:2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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