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跟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时我们双方约定了如果他到期不清偿债务,我就可以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他的抵押物。我们这样的约定有效吗?这属于流质契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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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签订时即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财产。这种约定不是通过私力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归属权,不属于流质契约。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通过与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诉讼,否则抵押权人无权擅自处分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拍卖,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将抵押财产公开进行拍卖。抵押权的实行采用协议方式的,容易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财产,能对抵押财产的价格作出合理的评估,有效地保护了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或归属者的利益。经法院裁定准予变卖抵押财产的,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审查主合同债权、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抵押权人能否变卖抵押财产,也可以保证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日后不受追索,避免了无效合同的出现,同时也会减少因抵押财产变卖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不必要的诉讼。

2020-06-20 23:5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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