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主要有报告、保管以及归还的义务,在知道物体的所有者的情形之下,需要将该物直接归还,对于不知道所有者的,需要上交给有关的国家机构,对于该机构将遗失信息公布的限定期限之内,没有人受领的,该物会归属于国家。
2020-06-20 18:30: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