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我是卖方,可以违约不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律师回复]可以:时,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动违约,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方房子过户给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承担双倍返还的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的钱。补偿的损失,包括房屋上涨的损失。有很多类似的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上升,房屋的损失,一般参考。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第15条,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和谐社会的基石,如果仅仅是因为房屋升值默认情况下,甚至否定合同的基本原则,什么样的社会诚信诚信的人的利益是什么什么是法律的尊严你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