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母亲生病需要做手术,我就向人借了一笔钱。没想到母亲生病越来越严重,用的钱也越来越多,最后他还是去世了,我欠下一大笔债务现在还不上。对方要求我拿家里的房子作为抵押,再给我块钱一年。我就和他签了合同,但是我家里的房子的价值远比欠他的钱要高。这种情况这个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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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40条规定为禁止流抵押条款。根据一般情况,债务人借债多处于急迫窘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押契约,以价值甚高的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牟取非分的利益。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于债务人不公,法律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应当对流抵押契约加以禁止,这也是该条规定的法律意义。第33条规定的折价,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将抵押物归债务人所有。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法理及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折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已经确定不履行债务
2、抵押物折价,应经法定机构评估;
3、抵押物经评估机构估价,其价值不明显高于债权数额;
4、抵押权人能够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对价补偿抵押人。因此第40条和第33条并不矛盾,且是对第33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补充和限制。此外,土地抵押应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生效,否则不发生抵押的法律效力

2020-04-22 23:0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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